巴藏沟乡人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巴藏沟乡人大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使巴藏沟乡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巴藏沟乡人大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巴藏沟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巴藏沟乡人大会议由巴藏沟乡人大主席、主席团成员组成。

第三条 巴藏沟乡人大议定有关事项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定的问题,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巴藏沟乡人大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巴藏沟乡人大会议由人大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巴藏沟乡人大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巴藏沟乡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应在会前向巴藏沟乡人大主席请假,并获同意。

第七条 巴藏沟乡人大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巴藏沟乡人大主席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巴藏沟乡人大主席拟订,提交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巴藏沟乡人大在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将会议日期及其建议议程通知巴藏沟乡人大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九条 巴藏沟乡人大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和有关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选民代表列席,可通知巴藏沟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十条 列席巴藏沟乡人大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巴藏沟乡人大会议应当不定期听取巴藏沟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巴藏沟乡人大可以确定专题,要求巴藏沟乡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巴藏沟乡人民政府和区级部门派驻巴藏沟乡工作机构向巴藏沟乡人大会议报告工作时,应由巴藏沟乡人民政府主席和区级部门派驻巴藏沟乡工作机构负责人报告。巴藏沟乡人民政府乡长和区级部门派驻巴藏沟乡工作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要做好委托工作,由被委托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巴藏沟乡人大组成人员讨论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交由巴藏沟乡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巴藏沟乡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巴藏沟乡人大会议形成的综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巴藏沟乡人大报告。巴藏沟乡人大应当对巴藏沟乡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综合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办理和测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巴藏沟乡人大会议讨论提出的重要、亟待办理的意见,如巴藏沟乡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办理的,巴藏沟乡人大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巴藏沟乡人大会议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讨论研究人大巴藏沟乡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专题调研和主题监督等重要活动,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巴藏沟乡人大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巴藏沟乡人大办理;重要事项由巴藏沟乡人大主席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情况应向巴藏沟乡人大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巴藏沟乡人大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准备工作,会上围绕议题开展讨论,发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言之有理有据。

第十八条 巴藏沟乡人大组成人员在巴藏沟乡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九条 列席巴藏沟乡人大会议人员,对会议的议题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说明情况、答复问题的义务。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