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条 各小组开展活动,要围绕人大年度工作进行,切实加强对选民的联系,征求选民的意见,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三条 在活动中每位代表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推动政府工作方面的建议。
第四条 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开展就地视察,征集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正在解决的问题进行复查、督办和抽查工作,每半年各小组之间开展一次经验交流活动,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