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巴藏沟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乡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人大对乡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即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是中共党员的,要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离区;
2.参加市委、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乡人大代表不能出席区人代会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不能全程出席区人代会的,按大会规定的时间将请假条报区人大办公室备案。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四条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监督、调研、视察、督办、培训等活动;
(二)积极参加巴藏沟乡人大代表联络室(活动室)组织的活动;
(三)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乡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五条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乡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熟练运用人大代表手机微信工作平台,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乡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活动组织单位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汇编留存。乡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六条 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
(一)乡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乡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乡人大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积极参加代表联络室的联系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三)每位乡人大代表固定联系3名基层群众,每年与群众见面走访不少于2次,也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第七条 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一)乡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乡人大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聘请或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担任司法、审计、信访案件听证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社会兼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人民代表的良好形象。